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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朱益全、户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朱益全,户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97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金碧路中段建行大厦,组织机构代码62260830-1。主要负责人:高升亮,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吉辉,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发洪,云南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朱益全,男,1981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户胜男,女,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告朱益全、户胜男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军,云南何国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与被告朱益全、户胜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8811元,减半收取计4405.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彭建宏代理审判员  范萌萌人民陪审员  白建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罗娅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