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民初72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邢秀明,李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秀明,李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03民初7249号原告邢秀明,男,汉族,1989年12月5日生,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告李刚,男,汉族,1970年9月4日生,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秀明与被告李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秀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 颖人民陪审员 段莉莉人民陪审员 刘树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吕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