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民辖终28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杨清慧与广州同善堂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873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同善堂药业有限公司,杨清慧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8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同善堂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法定代表人:郭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清慧,住广东省阳春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莫观培,广东源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5民初45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涉案产品由广东豪爽天然保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上诉人仅从生产商调货,认为该案由生产商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有利于查清本案事实,即广东省连州市城南开发区人民法院。故上诉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连州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工商公示信息显示,上诉人即原审被告的住所地为广州市海珠区大江苑南贤大街3号之二,该址位于原审法院管辖范围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冯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