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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4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王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建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4民初813号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德村222号2-2#,组织机构代码75929536-9。法定代表人:毛宏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献忠(系原告工作人员),男,1969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建,男,1975年7月24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毅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杨志芳、人民陪审员代国强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成立,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森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刘 毅人民陪审员  代国强人民陪审员  杨志芳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郑方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