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381民初9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谢荣放与朱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荣放,朱文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381民初9539号原告谢荣放。被告朱文连。原告谢荣放与被告朱文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一、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5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息5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董跃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荣放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朱文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朱文连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谢荣放借款105000元,并于2015年7月16日出具借条一份交由原告收执,借条载明:“今向谢荣放收现金105000元,一年利息500元。”据原告陈述该笔借款本息至今尚未偿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文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谢荣放借款本金105000元,并支付从2015年7月16日起按年利息500元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23元,减半收取1261.50元,由被告朱文连负担(被告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已预缴受理费252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后退回25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以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员 董跃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王盈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