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0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与米书贞、米淑平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米书贞,米淑平,马俊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0211号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王母阁路1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866013144U。负责人:胡永存,行长。被申请人:米书贞,男,回族,1962年7月7日出生。被申请人:米淑平,男,回族,1968年9月23日出生。被申请人:马俊美,女,回族,1963年9月26日出生。申请人山东圣泰农村合作银行南苑支行与被申请人米书贞、米淑平、马俊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米书贞、米淑平、马俊美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在人民银行的存款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米书贞、米淑平、马俊美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米书贞、米淑平、马俊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黎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