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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22执14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三盛玉支行与沈维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三盛玉支行,沈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22执1447号申请执行人: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三盛玉支行。负责人:鞠连波,支行长。被执行人:沈维君,住农安县。申请执行人农安农村商业银行三盛玉支行与被执行人沈维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