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3民初93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董锦龙与裘天成、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锦龙,裘天成,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9386号原告:董锦龙,男,195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帅,浙江融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裘天成,男,1992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被告: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天镜南苑西区B2幢123、22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85023661Q。法定代表人:季国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西路8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568163603Q。代表人:尉关根。原告董锦龙诉被告裘天成、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董锦龙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锦龙申请撤回对被告裘天成、绍兴市莅阳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越城支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锦龙撤诉。案件受理费4721元,减半收取计2361元,由原告董锦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徐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