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24执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与张海峰、李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海峰,李锁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24执22号申请执行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营业场所:合水县西华北街121号。被执行人:张海峰,男。被执行人:李锁宏,男。本院在执行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与张海峰、李锁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海峰未自动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合水县金城村镇银行申请强制执行,经本院多次执行,张海峰分次履行了本金6万元。剩余利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本院依法将张海峰、李锁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0月13日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张海峰达成分期履行协议:由张海峰于2016年10月31日前履行下剩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齐志航审判员 罗耀军审判员 杨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