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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民初168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游英颜与廖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英颜,廖永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6民初16838号原告游英颜,女,1989年3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东县。委托代理人旷宗彪,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湘,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廖永辉,男,1987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博罗县。上列原告游英颜诉被告廖永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股权款30100元,并自2016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实际偿还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廖永辉尚欠原告游英颜股权转让款30100元属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廖永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游英颜股份转让款30100元及利息(以30100元为本金,从2016年7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至债务清偿之日止)。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廖海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彭 光书记员  李燕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