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黑0828执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林伯复与曲金波、孙振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伯复,曲金波,孙振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汤原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黑0828执第511号申请执行人林伯复,男,汉族。被执行人曲金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孙振力,男,汉族。本院在办理申请执行人林伯复申请执行曲金波、孙振力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计 忱代理审判员 刘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洪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田力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