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211民初1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黄留军与刘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留军,刘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211民初1446号原告黄留军,男,汉族,1970年8月24日生,住河南省通许县。被告刘文,男,汉族,1975年12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原告黄留军诉被告刘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黄留军于2016年6月22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本院向被告刘文依法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后,在答辩期内被告刘文于2016年7月14日提出管辖异议,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刘文的管辖异议。2016年10月13日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留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留军诉称,2015年8月原、被告双方口头商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接的开封市八大街晋河花园19号楼工程做地坪劳务,原告从2015年8月份带领11个农民工开始进场作业,于2015年12月完工,但原告所干的工作质量验收合格后,被告一直不与原告结算农民工工资,经多次催要并且十余名农民工到人事局上访,被告方于2016年5月16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欠条,晋河花园19号楼地坪黄留军工资款105000元,以前所打欠条作废”打完欠条至今,经多次催要,被告以没有钱为由拒结所欠工资款,现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105000元整,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黄留军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2016年5月16日欠条一份,证明刘文欠原告黄留军工资款105000元。被告刘文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留军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案件事实相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黄留军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案件事实:原告黄留军为被告刘文承包的工地晋河花园19号楼提供劳务,截止2016年5月16日被告刘文经结算为原告黄留军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记明:欠晋河花园19号楼地坪黄留军工资款105000元,以前所打欠条作废,7月底结账。原告黄留军为追要工资款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黄留军为被告刘文承包的工地晋河花园19号楼提供劳务,被告刘文经结算后为原告黄留军出具欠条并承诺7月底结账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刘文应当按承诺期限支付工资款,但被告刘文没有按承诺支付工资款。原告黄留军请求被告刘文支付工资款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黄留军工资款105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0元,由被告刘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建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