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117号
申请人:孟祥雷。
被
申请人:周海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祥雷与被申请人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祥雷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海涛的银行存款185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周海涛的银行存款185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胜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