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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117号

孟祥雷、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祥雷,周海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117号

申请人:孟祥雷。

被

申请人:周海涛。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孟祥雷与被申请人周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孟祥雷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海涛的银行存款18500万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周海涛的银行存款18500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胜男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荣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