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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26财保109号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阜宁县阜城镇胜利路8号。法定代表人肖春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桂,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全顺,江苏司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涟水县淮浦路与泰山路交汇处状元府售楼部。法定代表人高尚,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案外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安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盐城二建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道勤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000000元或查封其它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蒋玉莲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