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2民初32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缙云县双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双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万通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2民初3275号原告:缙云县双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桃源村陶滩自然村岩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66171537X8。负责人:卢坚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浙江万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新碧街道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7570746501。负责人:章伟教,该公司副总经理。原告缙云县双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通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缙云县双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双雁��装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3元,减半收取计1501.5元,由原告缙云县双雁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麻杨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