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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2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闭克军与廖光文、韦丽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闭克军,廖光文,韦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2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闭克军。被执行人廖光文。被执行人韦丽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9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廖光文、韦丽珍发送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息及案件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廖光文、韦丽珍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诚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陆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