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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1刑初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何帆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事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21刑初431号公诉机关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某,男,1997年12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四川省中江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中江县。2016年1月14日因涉嫌盗窃被金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在金堂县看守所。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未检刑诉〔2016〕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夏天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陈婷(另案处理)、袁世伟(在逃)到金堂县五凤镇镇鸣阳大桥,将鸣阳大桥的21组太阳能路灯蓄电池盗走。案发后,被盗8组太阳能路灯蓄电池被追回。2.2015年11月24日下午,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陈婷、罗明江(另案处理)、袁世伟在中金快速通道中江县金中路二环路路段将被害人娄某明的一辆银钢牌YG250ZH-7A型三轮载货摩托车以及摩托车内的两个音响、38个电钻、两个汽车电瓶盗走。3.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在金堂县三星镇大学城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张某义停放在此处的车辆内的6瓶“泸州老窖”白酒、6瓶“龙船古堡”特酿干红葡萄酒、2瓶“五粮液”白酒、300余元零钞盗走。4.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在金堂县三星镇大学城附近路边将被害人周某涛停放在此处的车辆内的1个耐克挎包、1条深蓝色牛仔裤、1件纯色衬衣、1根棕色皮带、1套床上用品、护肤品、充电器等物品盗走。5.2015年12月24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在金堂县赵镇韩滩桥路4-2号被害人任某建开的“妈妈十二愿”美容院,采用撬锁的方式进入美容院,将院内的组装电脑、减肥仪器、热水器、自行车、美容产品等物品盗走。6.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周某林开设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江城路“老城尚座”茶楼内,将茶楼内的1台发电机、1台壁挂电视机、1台宏基牌笔记本电脑、1个煤气罐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及发电机被追回。7.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到被害人李某洪开设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朝阳街“一品清香”茶楼内,将茶楼内的1台52寸创维液晶电视、路由器等物品盗走。8.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到被害人林某洪开设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滨江路“三江渔府”二楼茶楼内,将茶楼内的1台50寸夏普液晶电视、部分香烟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液晶电视被追回。9.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到被害人唐某开设的位于金堂县赵镇朝阳街1号“玫琳凯”店铺内,将店铺内的1台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1台功放机盗走。案发后,被盗笔记本电脑就功放机被追回。10.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到被害人陈某开设的位于金堂县赵镇罗马广场“欧碧奴”店铺内,将店铺内的1台5一体机电脑、1台功放机、1部三星手机及洗衣粉、部分美容产品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一体机电脑、手机及部分美容产品被追回。11.2016年1月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在金堂县赵镇金泉路“水城上岛”小区外路边将被害人蒋某兵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面包车内的若干双拖鞋盗走,销脏后耗用。12.2016年1月7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陈婷采用撬锁方式进入到被害人黄某开设的位于金堂县赵镇金阳街“完美”美容院内,将院内的的净水器、台式电脑、打印机、红酒及部分美容产品等物品盗走。13.2016年1月上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陈婷在金堂县隆盛镇金堂大道黄桷垭路段,将路上的16组太阳能专用储能170AH电瓶盗走。案发后,被盗电瓶被追回。14.2016年1月10日晚上,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陈婷翻墙进入到中江县南华镇南渡居委会办公室,将办公室内的1台一体机电脑、1台台式电脑盗走。案发后,被盗一体机电脑被追回。15.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陈婷在中江县凯江镇财政局门口路边将被害人吴某炳、邱某林停放在此处的两辆车内的1个记录仪、1个电子狗、20余个路由器、网线若干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路由器及网线被追回。16.2016年1月10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罗明江、陈婷在中江县继光大道中段玄武大酒店外路边将被害人肖某红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车内的插线板、灯泡、特种钢钉管卡等物品盗走。案发后,被盗部分物品被追回。17.2016年1月11日凌晨,被告人何某伙同冷建南、陈婷在中江县南华镇新坪“华龙公寓”楼下将被害人肖某停放在此处的面包车车内的若干瓶“歪嘴”牌白酒及“加多宝”饮料盗走。案发后,被盗部分白酒被追回。经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本案部分被盗电视机、灯泡等物品进行了价格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0463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何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何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法庭上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一致。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何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娄某明、张某义、周某涛、任某建、周某林、李某洪、林某岗、唐某、陈某、蒋某兵、黄某、吴某炳、邱某林、肖某红、肖某的陈述;证人冷建南、罗明江、陈婷、闵某、彭某富、刘某清的证言及证人冷建南、罗明江、陈婷的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决定书、扣押清单及发还清单;金堂县价格认证中心的价格鉴定意见;被告人何某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未成年人调查报告;公安机关关于本案的案件来源、被告人归案经过、本案部分物品无法进行价格鉴定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盗窃犯罪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何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应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从2016年1月14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逾期则强制执行。)二、对被告人何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艾筱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何泓屿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