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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3民终18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曾瑞玉与程银治、莆田延寿疗养护理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曾瑞玉,程银治,莆田延寿疗养护理院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3民终18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曾瑞玉,女,汉族,居民,住莆田市荔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银治,女,汉族,农民,住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华,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莆田延寿疗养护理院,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拱辰街道畅林居委会。法定代表人许淑英。上诉人曾瑞玉因与被上诉人程银治、莆田延寿疗养护理院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作出判决时间为2016年6月27日,而程银治于2016年6月16日已死亡,一审法院未通知其法定继承人参加诉讼,故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6)闽0302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曾瑞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