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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8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喜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028民初422号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资溪县繁华街东二栋,组织机构:79476783-5。法定代表人:徐坤亮,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付清华,男,45岁,该公司经理,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喜华,男,1979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资溪县。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喜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天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高年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邹德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