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02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杨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602刑初415号公诉机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某,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企业员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4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辩护人XX,湖南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以岳楼检公一刑诉[2016]2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受理,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冰峰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谢志敏、杨艳萍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王治权担任庭审记录,于2016年10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瞿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被告人杨某某在同事刘某某家吃午饭时饮白酒约一两,此后在同事郭某家吃晚饭时饮啤酒两瓶。同日2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无证驾驶车牌号为湘FXXX**的两轮摩托车,搭乘同事郭某从岳阳市岳阳楼区金鹗街道办事处重湖社区出发准备去单位上班,经岳阳楼区琵琶王立交桥后进入冷水铺路自南往北行驶,当车行至大桥湖社区潘家组路口时,与毛联月驾驶的车牌号为湘FDXX**的轻型货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杨某某受伤,其驾驶的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23时54分,经对送医抢救的被告人杨某某进行抽血检测,测得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162.431mg/100ml。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提请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供认不讳,未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并当庭认罪,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态度较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属实,情节没有出入,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2016年2月29日2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本案事故中受伤,于次日凌晨被送入岳阳市二人民医院治疗,后经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其伤情为:因交通事故致外伤性脾破裂并出血、胃大弯挫伤、胰腺尾部挫伤、结肠脾曲挫伤,行手术治疗后已构成重伤二级。其中脾破裂,行切除术后评定为八级伤残;胃大弯挫伤,行胃壁修补术后属拾级伤残;胰腺尾部挫伤,行胰腺尾部修补术后属拾级伤残;结肠脾曲挫伤,行结肠脾曲修补术后属拾级伤残。上述事实,有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报警案件登记表;证人毛联月、郭某、姜小铭、刘湘军的证言;证人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民警罗林祥、任光华出具的关于被告人杨某某到案经过的证言;岳阳市平安司法鉴定所平安司鉴[2016]法临检字第1583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平安司鉴[2016]车检字第70号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痕迹鉴定意见书、平安司鉴[2016]法毒检字第086号法医毒物分析报告书;岳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城陵矶大队岳市公交城认字[2016]第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被告人杨某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属实,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当庭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因与事实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认为对其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不良影响,可对被告人杨某某适用缓刑。据此,对被告人杨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肖冰峰人民陪审员 谢志敏人民陪审员 杨艳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治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