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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50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孟苏美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杨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苏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杨伟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681民初5098号原告:孟苏美,女,汉族,1953年6月19日出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章海涌,浙江越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永兴路**号****号。负责人:赵汝仪,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蕾,女,系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伊,女,系公司员工。被告:杨伟国,男,汉族,1963年11月24日出生,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原告孟苏美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人寿保险公司)、杨伟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华独任审判,并于同年5月2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申请对原告孟苏美右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重新鉴定,本院予以准许。后本院于同年9月30日���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孟苏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炜(后其委托关系解除)、章海涌、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亦蕾、被告杨伟国到庭参加第一次庭审;原告孟苏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峰、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劲伊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被告杨伟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孟苏美起诉称:2014年11月29日,李建锋驾驶浙D×××××号重型厢式货车,从诸暨市区驶往应店街镇小马坞村方向,途经诸暨市茅湄线应店街镇伍堡畈村东山下路段,与原告驾驶的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诸暨市交警大队认定,李建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杨伟国垫付了医疗费用2000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医疗费96546.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营养费2700元、误工费31807.2元、护理费15903.6元、残疾赔偿金99667.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鉴定费2660元、车辆损失1107元、护理用品328元等经济损失中的242923.82元,其中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杨伟国补足。第二次庭审中,原告孟苏英将误工费、护理费分别变更为34008元和17004元,总金额变更为266225.02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答辩称: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异议;医疗费应剔除非医保费用1930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60元,营养费1800元,护理费10975.5元,交通费200元,精损损害抚慰金认可3000元,电瓶车损失1107元;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不予支持;鉴定费属于间接损失,不予理赔;残疾赔偿金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只认可肋骨处十级伤残,另一处十级伤残不予认可,计算年限为18年。被告杨伟国答辩��:同意人寿保险公司的答辩意见;其已垫付医疗费1499.5元,另分两次分别预付款项15000元和10000元,共计26499.5元。经审理,本院查明的交通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等事实与原告之诉称一致。另查明:原告受伤后,三次至医院住院治疗计38天,另有多次门诊治疗,共花去医疗费96546.1元。起诉前,原告自行委托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了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的右侧第3-6肋骨骨折、左侧第1、5、6肋骨骨折的损伤及目前遗留右腕关节活动功能障碍的后遗症分别构成道路交通事故Ⅹ级伤残、Ⅹ级伤残;建议给予误工期为240天左右,护理期为120天,营养期为90天。原告为此支出鉴定费2560元。审理中,本院依被告人寿保险公司的申请,委托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对原告右上肢损伤的伤残等级进行了重新鉴定,该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评定:原告目前遗有右腕关节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伤残。被告人寿保险公司为此预付鉴定费1200元。原告的车辆经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评定损失价值为1107元,原告支出评估费100元。还查明:本案肇事车浙D×××××号车辆登记在被告杨伟国名下,李建锋系杨伟国的雇佣人员。该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100万元,已投保不计免赔险),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被告杨伟国已预付款项26499.5元。另查明:事故发生前,原告经营诸暨市应店街素红食品店。上述事实,除原、被告的庭审陈述外,还有:1、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3、门诊病历、××历、医疗费票据、××人费用清单���4、百家商店收款票据;5、绍兴明鸿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6、金华正路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7、诸暨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估价鉴定结论书、事故车辆损失清单、照片及评估费发票;8、营业执照复印件、诸暨市地方驾校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人孟某1、孟某2、金某的证言;9、收条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中李建锋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孟苏美无责任,符合事故发生时的客观状况和相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当事人未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确定侵权方承担100%的民事赔偿责任。鉴于李建锋系被告杨伟国的雇佣人员,故本案中民事赔偿责任应由作为雇主的杨伟国承担,又因肇事车辆在���告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付责任,不足部分及保险范围之外的费用由被告杨伟国实际承担。现原告请求的合理损失本院认定为:1、医疗费96546.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140元(30元/天×38天);3、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4、护理用品328元;5、误工费33837.6元(140.99元/天×240天);6、护理费16918.8元(140.99元/天×120天);7、残疾赔偿金,因原告实际经营商店,以非农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故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94422.24元(43714元/年×18年×12%)8、根据原告的伤残等级、侵权方的过错程度及本地经济状况等,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9、交通费酌定380元;10、车辆损失费1107元;11、鉴定费(含评估费)2660元,以上损失合计256039.74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应��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付253379.74元(第1~10项);被告杨伟国赔偿2660元(第11项)。被告杨伟国实际已预付26499.5元,其应承担部分已付清,超额23839.5元可视为代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垫付,故被告人寿保险公司尚应支付229540.24元(253379.74元-23839.5元),并应返还被告杨伟国23839.5元。综上所述,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其余部分应予驳回。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抗辩医疗费中应剔除非医保费用19309元,本院认为,首先其公司未能明确陈述哪些系非医保费用,再者,此与交强险的立法目的相悖,且其公司也未提交证据证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就该免责事项已明确告知投保人,故该抗辩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杨伟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依法作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赔付原告孟苏美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用品、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车辆损失、等经济损失253379.74元,被告杨伟国已为其垫付23839.5元,余款229540.24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二、被告杨伟国赔偿原告孟苏美鉴定费损失2660元,款已付清;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返还被告杨伟国垫付款23839.5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孟苏美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44元,减半收取2472元,由原告孟苏美负担272元,被告杨伟国负担2200元;重新鉴定费120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预交),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诸暨市支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韩华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