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8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欧某乙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乙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38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乙,绰号“欧某甲”、“志某”,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6年8月5日被冷水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冷水江市看守所。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公诉刑诉[2016]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乙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被告人欧某乙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肖若谷独任审判,书记员林亚辉担任记录,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益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4日,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在位于冷水江市沿江路的莫林风尚酒店布控,安排康某向新化县一名叫“凤妹几(绰号,情况不详)”的女子求购毒品,伺机抓捕该女子。当晚,康某打电话向“凤妹几”求购毒品,恰逢被告人欧某乙与“凤妹几”在一起。因“凤妹几”手中没有足够的毒品,“凤妹几”遂在新化县另行购买了毒品交给欧某乙,让欧某乙与康某电话联系运送毒品。随后,欧某乙从新化县来到莫林风尚酒店315号房间,以1600元的价格将1小包重约5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和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了康某。交易完成后,欧某乙即被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欧某乙处缴获并扣押了3小包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及其作案用的OPPO手机1部;从康某处缴获并扣押了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和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到案后,欧某乙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经称重,从欧某乙处扣押的3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共净重3.43克;从康某处扣押的1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净重4.61克,扣押的5粒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净重0.48克。经鉴定,从欧某乙及康某处扣押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疑似物及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疑似物中均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综上所述,被告人欧某乙共伙同他人贩卖毒品1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净重8.04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48克。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通话清单、开房记录、扣押物品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收缴收据、入库单等书证,证人康某的证言,取样笔录,称重笔录,毒品鉴定意见,同步录音录像视频,被告人欧某乙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乙伙同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欧某乙负责运送毒品,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到案后,欧某乙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欧某乙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5日起至2017年11月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肖若谷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亚辉附件: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海洛因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