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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426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董世长与林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世长,林远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平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426民初466号原告董世长,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兴宁市。被告林远平,男,汉族,现住广东省平远县。原告董世长诉被告林远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昌龙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世长及被告林远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世长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尚欠原告款项人民币17200元。2、本案诉讼费及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诉称,被告于2016年1月25日写下欠条1份,其承诺欠原告的17200元人民币,于2016年2月2日始分批归还。但到期后,被告未依时给付。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归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诉讼,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林远平口头辩称,此欠款属于买卖合同中的货款(汽车轮胎款),我已偿还300元,现仍欠1690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始,被告林远平从事汽车修理行业,向原告董世长购买汽车轮胎。双方约定,今月货款,下月结算。2016年1月25日,经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17200元货款,约定2016年2月2日付款1200元,以后每月付款300元,如被告未依时付款,超过半个月,原告可以要求被告一次性付清余款。结算后,被告同日写下欠条1张给原告持执,欠条内容“今欠董世长人民币共17200元(壹万柒仟贰佰元)。”2016年3月,被告偿还了300元,仍欠16900元。此后,被告一直未再向原告支付款项。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偿还,原告遂于2016年8月16日诉至本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汽车轮胎,欠原告人民币17200元,被告偿还300元后,仍欠16900元,该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被告亲笔签名的欠条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应负支付剩余货款的义务。现原告请求被告林远平支付尚欠货款16900元,理由充分,依法应予支持。被告提出资金周转困难要求迟延给付欠款的辩护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远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董世长付清轮胎款人民币16900元。二、驳回原告董世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15元,由原告董世长承担2元,被告林远平承担1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昌龙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