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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民辖终6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秀鞋业有限公司、张淑夏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宏秀鞋业有限公司,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张淑夏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辖终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宏秀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经开区凤城二路海洋小区19号。法定代表人:张淑夏,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梅厂镇梅二村。法定代表人:李瑾,总经理。原审被告:张淑夏。上诉人陕西宏秀鞋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淑夏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4民初73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陕西宏秀鞋业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标的额大,案情复杂,为了案件的公正审理,请求将本案交由上诉人所在地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天津市顺福德工贸有限公司与陕西宏秀鞋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如双方发生争议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管辖协议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依据该管辖协议,本案应由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薛东超代理审判员  刚继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红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