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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4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3-07

案件名称

简辉与深圳形色城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简辉,深圳形色城超市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45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简辉,男,1970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形色城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中心路34-1号负1-1008。法定代表人:吴树梅,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百花一路百花园裙楼0201。法定代表人:郑洁娜,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简辉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形色城超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形色城超市)、深圳市南宇兄弟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宇兄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41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简辉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曲解食品安全法关于标签瑕疵的定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被申请人只标注微量而没有具体含量,并在深圳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责令其整改后,依然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投入市场,根本不是食品安全法所说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理应支付价款的10倍赔偿金。为此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维持一审判决。形色城超市、南宇兄弟公司提交意见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根据原审法院查明,2015年6月18日、20日,简辉在形色城超市的超市分别购买了6瓶、36瓶共42瓶“美涞庄精选红葡萄酒”,酒瓶标注“原产国:智利;配料与辅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灌装时间:2013年09月13日;进口商(中国总代理):南宇兄弟公司。”由于二氧化硫属于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此情况下,二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含有二氧化硫并不违反国家有关食品添加剂使用的安全管理规定,未标注二氧化硫的具体含量虽然违反了国家有关进口葡萄酒标识标签的管理规定,但仅是原料含量标注不清晰的问题,有别于标注内容虚假,不能由此得出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结论,不应将涉案产品存在的标签瑕疵与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混为一谈,并据此未支持简辉有关涉案产品价款十倍赔偿金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简辉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简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胡晓清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