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9民初1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唐时贵、杨桂珍等与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资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时贵,杨桂珍,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资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9民初176号原告唐时贵。原告杨桂珍。委托代理人文金发,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莫军勇,广西嘉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宪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人,曾秀锋,该项目部书记。委托代理人曾秀锋,1963年5月29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超,1987年10月5日,中铁十五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员工。原告唐时贵、杨桂珍与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蒋为福、邓周平与人民陪审员莫满春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侯利娟担任记录。原告唐时贵、杨桂珍及其委托代理人文金发、莫军勇、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的委托代理人曾秀锋、陈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2014年3月起,被告大型施工、装载等工程车强行从原告房屋旁的村建公路上通行,因大型车辆长期通行,致使原告房屋墙体开裂。经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原告房屋因受被告施工重车震动受损。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的《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委红桥亭村地基不均匀沉降现场调查情况及处置建议》确定:由于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大量倒土车通过该村内道路,对公路下方岩土体产生持续的震动、扰动,下伏基岩为全风化的花岗岩体,在强烈震动、扰动的情况下极易产生“液化”现场,造成周边房屋基础产生地基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墙体开裂。被告的行为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了损害,依法应由被告负责修复,并应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达到依据国家住宅建设各项标准均合格的状态。要求:一、判决被告将被其施工车辆损坏的原告房屋修复,并达到经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依国家住宅建设各项标准鉴定为合格;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唐时贵的身份证,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诉讼主体资格;2、被告的档案机读材料,证明被告身份情况;3、原告杨桂珍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证明本案受损房屋系原告所有的房屋;4、广西桂林市地质环境监测站出具《资源县中峰镇八坊村委红桥亭村地基下均匀沉降现场调查情况及处置建议》,证明本案受损房屋是由于被告大量倒土车通过该村道路,对公路下方岩土体产生持续的震动、扰动,产生“液化”现场,造成周边房屋基础产生地不均匀沉降,造成房屋墙体开裂。5、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证明因被告施工车辆载重大,经过时产生较大振动,长时间的振动造成原告房屋损坏。6、中铁十五局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2015年7月13日出具的《关于唐建民等人反映信访事受理告知》、《关于唐建民同志(反映)中铁十五局重车行驶造成民房受损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证明:1、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处理其房屋受损事项;2、被告已将房屋受损交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3、被告愿积极处理,同时对29户受损房屋逐步调查、走访和启动赔偿方案。7、照片,证明被告车辆经过原告所在村道时情景、原告村道当时被损情况、原告房屋受损情况。二被告辩称,道路通行,是与村里签过协议的。大型车长期通行,在2014年8月10日还是什么时候,具体不清楚,有两天车辆拉湿土从那里过,其他时候就没有从那里过。房屋受损是因为产生液化现象,经过检测的。房屋修复也进行了评估,还有评估的价位,原告没有要也不理,所以才导致现在的局面。被告对其陈述及抗辩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中峰乡八坊村红桥亭至老源头公路5个村民组与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项目部2014年4月28日协议书;2、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3、(唐时贵)房屋修复工程预算书;4、报告。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2、3没有异议;对证据4有异议,这个报告(处置意见)是没有用的,是相互矛盾的;5、我们花了十几万请他们检测,需要周期检测,做得比较严密。哪里有什么问题,陪同下检测,也没有什么问题;6、我们找这个检测公司检测,检测完后根据房屋受损情况做出评估,进行赔偿,这个也没有什么;7、刚才我说了8月几号时就停工了,2号还是3号拉了几车。后面就没有拉了。当时也签了协议,那时大型车也就只拉了6方。原告对被告的质证意见的补充说明:车辆整整过了一年,中间还有冲突;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是被告花了十几万委托请来做检测、评估的。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质证意见是:对证据1有异议,这个协议书我们认为是无效的,并没有经过村民开会;即使有协议,双方在履行合同中,造成损失,也应当承担责任,与本案无关,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对证据2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里面振动的级别是有异议的,受损的事实是认可的。行驶的工程车辆较大,造成的振动,在结论部分明确写明,房屋受损是因为重车影响,建议中铁十五局对受损房屋修复;对证据3有异议,是打印的没有任何盖章,法律效力是不认可的;是修复,和造价没有关系。对证据4有异议,该报告是被告单方面的陈述,并不是证据。事实证明对房子造成了损害,人身安全大于财产安全的。侵权在先。是不真实的,如果真实,村民不给通行是去维护自己的利益。被告对原告质证意见的补充说明:开会双方达成的协议,是有协议的,不是强行通行的。提出的检测,我们委托,按道理,谁主张谁举证,政府叫我们去找一下有资质的单位检测,公安局还出具了证明叫他们去检测,我们是在政府协调下去做的检测。评估也好检测也好要出钱,在政府调解下、协调下我们做的评估,你们认为这个有问题的话,你们可以去找检测公司检测。结合双方的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要求,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全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负责具体施工。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是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机构。2014年3月起,被告的大型施工工程车和装载工程车从原告房屋旁的村建公路上通行,致使原告房屋墙体开裂,双方产生争议。经资源县公安局委托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重车振动安全影响进行检测,其结论为:该房屋墙体裂缝以横向为主,主要沿道路一侧墙体分布。所测部分墙体构件裂缝宽度小于1.5㎜,裂缝数量有少量增加,但无显著发展;部分板类构件出现细小裂缝;三层板(3-4×D-E)裂缝宽度>0.3㎜,但无明显变形;建筑结构顶点侧向位移值均小于40㎜。该房屋重车震动影响性综合评级结果为C级,不影响该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安全性。建议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对该建筑物局部板类构件采用环氧树脂对裂缝进行表面密封后,采用碳纤维进行加固。对墙体现有裂缝进行修复即可。原、被告因对受损房屋的修复与补偿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建了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在建设过程中,被告大型施工、装载等工程车从原告房屋旁的村建公路上通行,致使原告房屋墙体开裂,经资源县公安局委托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原告的房屋重车振动安全影响进行检测,其结论为:该房屋重车震动影响性综合评级结果为C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于原告受到的损害,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原状。从广西鼎恒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看,其受害结果,不影响该建筑主体结构整体安全性。检测报告并建议由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对该建筑物局部板类构件采用环氧树脂对裂缝进行表面密封后,采用碳纤维进行加固。对墙体现有裂缝进行修复即可。因此,原告的诉请,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检测报告的要求,对原告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资兴高速公路第六标段项目部是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的临时机构。责任应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唐时贵、杨桂珍的房屋进行修复,并应达到国家相关行业标准的要求。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中铁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书规定的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受理费100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桂林市农行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为福审 判 员 邓周平人民陪审员 莫满春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侯利娟appoint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