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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4执恢10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陈茂岩、陈茂环等与李国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茂岩,陈茂环,陈美,李国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4执恢1099号申请执行人陈茂岩,无业。申请执行人陈茂环,农民。申请执行人陈美,农民。被执行人李国昌,农民。申请执行人陈茂岩、陈茂环、陈美与被执行人李国昌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作出(2015)普民初字第6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李国昌未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茂岩、陈茂环、陈美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国昌银行无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陈茂岩、陈茂环、陈美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案件无法继续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兰店市人民法院(2015)普民初字第6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 江审判员 张洪新执行员 徐 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天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