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3执恢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张家珍与张世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珍,张世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03执恢34-6号申请执行人:张家珍,女,汉族,生于1955年1月9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被执行人:张世国,男,汉族,生于1964年3月24日,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住南溪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溪民初字第747号民事判决,受理申请执行人张家珍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世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