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执14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肖进光与彭英杰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进光,彭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03执14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肖进光,男,195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彭英杰,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执行肖进光申请执行彭英杰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已扣划被执行人彭英杰在银行的存款17400元;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彭英杰所有的位于柳州市桂中大道6号之一中房世纪广场2单元11-3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已被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先行查封,本院对该房屋目前暂无法处置;已查封被执行人彭英杰与案外人邓群玉、李玉秀共有的位于柳州市鱼峰区雒容镇广元路79号阳光丽景15栋1单元602号房屋一套。因该房屋属于被执行人彭英杰与案外人共有,本院对该房屋目前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彭英杰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肖进光对本院调查结果无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彭英杰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肖进光可再向本院申请执行。审判长 罗水祥审判员 严敬军审判员 覃汉云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龙 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