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1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殿俊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殿俊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1181刑初80号公诉机关北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殿俊,男,1949年6月1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北安市。2015年11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北安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6年6月21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日因涉嫌盗窃被北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4日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北安市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北安市看守所。北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北检公诉刑诉[2016]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殿俊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周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殿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23日1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殿俊在北安市冠安三期十号楼一楼“八面城酒坊”店内将被害人王某现金人民币430元盗走,赃款被其挥霍;2.2016年6月28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殿俊在北安市金街二道街“海洋科技传媒”公司一楼吧台将被害人陈某某钱包盗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300元,赃款被其挥霍;3.2016年7月2日8时30分许,被告人王殿俊在北安市金街二道街“新青年”摄影店内盗窃时被店主杨某当场发现。综上,被告人王殿俊实施盗窃3起,盗窃财物共计人民币1730元。经侦查,被告人王殿俊于2016年7月2日在北安市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由检察机关提交的如下证据证实:1.受案登记表、丢失报告、到案经过、破案经过,证实公安机关受理案件、王殿俊被抓获及失主的丢失明细等情况;2.户籍证明,证实王殿俊系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3.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办案说明,证实王殿俊构成累犯及户口被注销的事实;4.证人耿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海洋科技传媒的老板,2016年6月28日店员陈某某钱包被盗走,从监控上看是一个白头发老头,走路驼背的人。7月2日其在室内打扫卫生时听见邻居新青年婚纱摄影的男老板喊,你站住。其看见走路驼背的老头与在其店中盗窃的人相似,一路跟随后在国税局门口将老头追上,此时遇见一特警车将车拦下,特警人员将老头带到派出所的经过;5.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负责清理铁路货物处北侧道东的垃圾箱,没有发现黑色女式钱包的事实;6.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其在新青年摄影的吧台后面,回头看见个老头,发现吧台的抽匣打开了,有翻动的痕迹,抽匣里有药品和传单,就追出去了,看见海洋科技传媒的老板在门口站着,也在注视着那个小偷,便跟随老头,走到金街头道街时发现特警车,赶紧拦下来报警的经过;7.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其经营的八面城酒坊吧台中间抽匣被盗,丢失现金430元的事实;8.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实其在二道街海洋科技传媒工作,其将钱包放在一楼门口的吧台,后发现钱包不见了,里面有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现金1300余元的事实;9.被告人王殿俊的供述,2016年6月21日其在家吃饭后溜达到一家八面城酒坊,看屋里没有人进屋后从抽屉里拿出100元、20元、10元、5元不等一共是430元。6月28日饭后溜达到一家海洋科技传媒中心的店,确认无人后,看见桌子上有一个女士的钱包,随手拿走了离开现场,大约有1300元钱,把钱包里的身份证、低保证、银行卡扔掉了。7月2日溜达到一家新青年摄影店,看见屋里没人,到吧台的抽屉打开准备寻找值钱的物品时被店里的男老板发现的经过;10.现场勘查笔录,证实盗窃现场的情况;11.现场监控视频光盘,证实王殿俊实施盗窃的过程。以上证据经法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殿俊无异议,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殿俊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之间确定刑罚期限,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殿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北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指控第3起王殿俊在盗窃时被当场发现,是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应当认定为盗窃未遂。被告人王殿俊系累犯,应从重处罚;第3起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殿俊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日起至2017年5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广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