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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27民初01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厉青霜与周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厉青霜,周东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27民初01553号原告厉青霜,女,汉族,住磐安县。被告周东平,男,汉族,住磐安县。原告厉青霜与被告周东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3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周东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2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庭审中,原告自愿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周东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本院经审理认定,2016年1月27日,被告周东平向原告厉青霜出具《借条》一份,《借条》中载明:今2016年1月27日向厉青霜借款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00元),借期一个星期,于2016年2月2号之前还清。以浙G6383**别克抵押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仅在2016年2月8日之前归还了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元,剩余的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逾期利息至今没有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东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厉青霜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8日起按年利率6%的标准计付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保全费420元,由被告周东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缪 晶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玫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