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81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481刑初483号公诉机关永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男,198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永安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8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9月28日由永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永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公刑诉(2016)5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6日0时许,被告人苏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闽G×××××号宗申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经永安市美食街路口路段时,先后刮碰到由罗某驾驶的闽G×××××号小轿车以及由俞某驾驶的闽G×××××号小轿车,造成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永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人苏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罗某、俞某无责任。经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苏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83.35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苏某的户籍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2、机动车信息及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3、血样提取登记表;4、到案经过、查获经过;5、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6、谅解书、7、被害人俞某、罗某的陈述;8、证人邱某的证言;9、福建晟蓝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10、被告人苏某供述;11、抽血照片、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归案后,被告人苏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费用,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林燕榕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二、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