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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8601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2016)湘8601刑初35号赵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8601刑初35号公诉机关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某,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于湖南省邵东县,汉族,小学,农民,住湖南省邵东县流泽镇大龙村*组*号。2016年6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被抓获),同年7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沙铁路公安处看守所。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以长铁检诉刑诉(2016)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1、2016年6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先后4次在邵东老火车站货场邵东焦化厂附近的铁路旁盗窃电缆线,尔后烧去电缆线外包装将里面的铜线卖至废品收购店。其中,30芯电缆线45.6米、19芯电缆线18.6米、12芯电缆线49.4米、6芯电缆线11.4米,共计价值人民币5103元。破案后,铜线被公安人员收缴。2、2016年6月20日1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又在上述地点盗窃电缆线,转移赃物时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当场追缴30芯电缆线20.1米、12芯电缆线20.2米,价值人民币1771元。综上所述被告人赵某某盗窃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6874元。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同时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判处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人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对证人彭小华的辨认笔录、证人彭小华证言及对被告人赵某某的辨认笔录、证人曾勇证言、现场勘验笔录、涉案照片、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称量记录、价格认定结论书以及被告人赵某某的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赵某某对长沙铁路运输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赵某某能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所犯罪名成立,证据确实充分,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0日起至2017年1月1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扣押的铜线由公安机关依法发还失窃单位。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海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