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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豫1325民初15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庞明羊与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明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豫1325民初1508号原告庞明羊,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6日,住内乡县。委托代理人吴学恒,男,内乡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南段。法定代表人,邱东辉,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振国,男,河南鼎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内乡县大成路河东段(老桥头沿滨河路向南200米处)。法定代表人陈晓轩,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淀,男,河南怡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受理了原告庞明羊与被告南阳市卓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阳市红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充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充飞审判员  王 浩陪审员  马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申 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