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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执177号-2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静与孙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孙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77号-2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孙宏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孙宏泉未能按(2016)吉06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宏泉个人住房公积金款。孙宏泉身份证号:220604197201123XXX单位: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