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81执177号-2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张静与孙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静,孙宏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81执177号-2申请执行人张静被执行人孙宏泉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孙宏泉未能按(2016)吉0681民初6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孙宏泉个人住房公积金款。孙宏泉身份证号:220604197201123XXX单位:通化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松树镇煤矿。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王雁行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丽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