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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2执4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舒志强、龚娜、万良文、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舒志强,龚娜,万良文,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498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被执行人舒志强,男,3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龚娜,女,37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万良文,男,3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被执行人罗军,男,36岁,汉族,樟树市人,住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阁民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舒志强、龚娜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481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万良文、罗军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681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辉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君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