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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9执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文德与王振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德,王振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9执196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德,男。被执行人王振亭,男。王文德与王振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吴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61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王振亭于2015年10月28日之前一次性清偿申请人王文德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其利息,该利息从2015年7月22日起按月利率11.12‰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王振亭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人王文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6年7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私下协商解决,申请人王文德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经查,该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9执196号民事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宋刚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