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605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李义才诉肖培东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义才,丁大伟,肖培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5民初1137号原告:李义才,个体住白山市浑江区新建街前一委二组。被告:丁大伟,住白山市。被告:肖培东,出生年月日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白山市浑江区。负责人:高振环,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李义才与被告丁大伟、肖培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李义才在起诉后无法提供肖培东的准确送达地址,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通知肖培东应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义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隋丽娜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