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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夷陵执字第8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省晟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省晟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夷陵执字第80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窑湾乡茶安村一组。法定代表人吴大荣,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北省晟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梅林村6组。法定代表人王卫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市茶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省晟泰玻璃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力,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我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5)鄂夷陵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确定的业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具备履行能力时,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雷 必 强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