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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12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与苟明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苟明发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12民初974号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利州区兴和苑。法定代表人赖仕武,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苟明发,男,汉族,生于1969年4月10日,广元市朝天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苟明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愿与被告庭外和解,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广元市兴和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克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