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02民初4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勇与周宏涛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周宏涛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802民初4826号原告:张勇,男,1981年11月27出生,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周宏涛,男,出生日期不详,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原告张勇与被告周宏涛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张勇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勇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勇负担。审判员 左梅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