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4执8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4执888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黄海路10号。法定代表人蔡为军,董事长。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333号万豪大厦C座9层。法定代表人沈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海泽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建平审 判 员 李来旺代理审判员 胡富源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文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