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05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许某与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5民初3660号原告许某,女。被告薛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某诉被告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许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员 杨国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漫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