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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民初56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原告李保利与被告杨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保利,杨红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5603号原告:李保利,女,195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晋,男,198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培伦,陕西国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红喜,男,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保利与被告杨红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杨红喜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自2008年起一直居住在西安市灞桥区XX小区,2016年6月份将户籍登记迁至莲湖区XX路,但并未在此居住。故本案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至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查被告杨红喜户籍登记在2016年6月28日由灞桥区XX迁移至莲湖区。西安市灞桥区XX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一份,证明杨红喜自2008年起至今一直居住在西安市灞桥区;原告亦称被告的莲湖区户籍登记地址现为承租户居住,杨红喜并未在此居住。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杨红喜住所地为莲湖区,经常居住地为灞桥区,当二者不一致时,应当按照其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杨红喜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红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闵永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