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与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执字第00266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东,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臻亮,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货款75302.4元,由被告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37651.2元,于2015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37651.2元。如被告任一期未按约履行,被告自愿承担违约金3000元。二、案件诉讼费用845元,由被告承担,于2015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上述款项汇入苏州银行虎丘支行,户名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账号7066100041120100030932)三、被告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如未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可就75302.4元中未履行部分以及诉讼费用、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就本案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其他纠葛。”至期,因被告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国东弹簧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79147.40元,执行费1087.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苏e×××××汽车一辆,但该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仅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市铂恒电器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吴江区平望镇中鲈工业集中区(房产证号为25××10、25××11)的房产,该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但鉴于该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且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已就实现担保物权向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现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正作为抵押权人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处理,尚未变现,待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将前述房地产变现后,申请执行人可再申请恢复执行参与分配。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询问笔录、协助查询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除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地产在另案处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严根荣审判员  张 蕾审判员  王 惠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华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