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1执2453号申请执行人蒋世学,女,汉族,1970年12月1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被执行人谢怀禄,男,汉族,1985年5月6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经开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大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11民初21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谢怀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谢怀禄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谢怀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本院“四查”及高院“点对点”查询、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蒋世学申请执行谢怀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6)渝0111执字第245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或其他有权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长 胡世友
代理
审判员 罗 勇
代理
审判员 宋 雪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罗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