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民初8505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黄仁义与庄定波、陈美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仁义,庄定波,陈美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8505号原告:黄仁义,男,195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庄定波,男,197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被告:陈美暖,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原告黄仁义与被告庄定波、陈美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仁义撤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黄仁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雷斯凡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明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