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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634民初4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634民初446号原告:杨某,男,1970年8月3日生,苗族,住雷山县。委托代理人:杨秀华,男,1966年6月3日生,苗族,住雷山县。被告:李某,女,1971年1月16日生,苗族,住雷山县。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原告杨某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王俊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