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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财保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申请人焦玉江与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继富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焦玉江,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继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财保10号申请人:焦玉江,男,1963年2月10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城区拥军路景海花园B3楼2层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周惠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继富,男,1958年9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城区。申请人焦玉江于2016年9月27日向大同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继富名下银行存款6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担保人山西天顺典当行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位于大同市迎宾街XX号桐城中央XX号楼X号商铺,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同房权证城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292.33平方米提供担保。2016年10月12日大同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大同市腾逸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周继富名下银行存款695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焦玉江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 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建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