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4执27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13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王敏、陈进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敏,陈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4执27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敏,女,1970年2月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进林,男,1969年7月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4民初175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进林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班 浩二〇一六年十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茂盛 关注公众号“”